新聞中的法律/虛擬幣立法 二疑慮待解
新聞中的法律/虛擬幣立法 二疑慮待解
金管会今年7月初已依《证券交易法》第6条第1项规定,核定「证券型代币」属為证券交易法上的有价证券,就证券型代币定义所使用的文字,其中又有技术定义、利润期待定义二点问题,有必要深入探讨。
虚拟货币法律定性未明,在各界引颈期盼下,金管会今年7月初已依《证券交易法》第6条第1项规定,核定「证券型代币」属為证券交易法上的有价证券,这项作法与世界各国相比,具有相当指标性。
金管会所核定的「证券型代币」,是指具备「运用密码学、分散式帐本技术或其他类似技术,表彰得以数位方式储存、交换或移转之价值」,必须要具流通性,且亦具备四项投资性质,包括由出资人出资、出资於某共同事业或计画、出资人有获取利润之期待,以及利润主要取决於发行人或第叁人的努力。
這次函釋最重要的意涵,在於台灣已將美國《證券交易法》當中,用於認定有價證券的「Howey Test」判斷標準,明文引入台灣,作為未來代幣募集發行行為的認定依循標準。因而,本令釋對未來國內的代幣活動將有重要影響,就证券型代币定义所使用的文字,其中又有技术定义、利润期待定义二点问题,有必要深入探讨。
第一点在於「分散式帐本技术」,从资讯科技的角度出发,可能还没有严谨的学术定义,令释中所称「密码学及分散式帐本技术或其他类似技术,表彰得以数位方式储存、交换或移转之价值」,除区块链外,实务上还有拜占庭容错、有向无环图等相关技术存在,因此「分散式帐本技术」仍存在许多形态。
以区块链為例,其分散的单位為「电脑计算机」,即一般所称「节点」,倘使节点全部由同一法人或团体直接控制,此时是否仍可认定為「分散式」?或此时已转為「集中式」帐本?
又,令释所採用「其他类似技术」,是否包含传统技术?只要能透过数位化及加密方式,做到储存、交换或移转之价值,是否也会落入证券型代币之定义?倘是,则「证券型代币」即等於「数位化有价证券」,值得后续观察。
第二点,关於令释中针对证券投资特性,所称「出资人有获取利润之期待」,这项文字已与过去公听会所公布版本不同,若证券型代币在设计上有分享报酬的机制存在,固然符合「出资人有获取利润之期待」。然而,若是该代币并未有如利息收入、分润等传统分享报酬的约定机制,投资人预期於未来市场中出售能有代币本身资本增值的获利期待,解释上是否即為「出资人有获取利润之期待」?倘同时符合其他要件,自然就可能被认定為有价证券。
若是「獲取利潤之期待」已包括代幣本身資本增值特性,未來可能有潛在風險,會讓目前被認為是「功能型代幣」(Utility Token)進一步被認定為「證券型代幣」。此時,縱使是不進行分潤的代幣,也可能被認定為證券型代幣。提醒相关业者,宜特别留意未来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进一步解释,留意功能型代币发行是否可能被认定為证券型代币。
(本文转载自经济日报10月13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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